岳父母不同意我們在一起,新婚時給我一張紙,我離婚了

 

我不知道她給父母做了什麼承諾。後來再一次登門的時候,她父母主動把我迎了進去,還為第一次的不愉快委婉的向我致歉。我偷偷問老婆,這到底是怎麼回事?但是她就是笑笑不告訴我。

後來婚房的首付是我拿出來一部份,她爸媽又貼了一部門,我們一起去買的。婚禮當天我們都很累了,就想著晚上早點休息。

我們才躺下沒有多久,她父母就帶著七大姑八大姨,各種親戚闖了進來。我一臉懵的看著他們,岳父母二話不說,就遞過來一張紙,說讓我自己看,看完簽字。

當我認真看完這張紙上的內容,卻是氣憤不已,上面讓我入贅岳父母家,而且必須上交工資卡與所有存款,還有規定了永遠不許跟我母親有任何的交集。更可氣的是還規定了許多條條框框的東西,一眼看去都看不完,這跟賣身契有什麼區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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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我自己的自尊受到了侮辱,這算什麼?這還是女婿嗎?我直接把協議撕了往外走,岳父見我這樣,直接說:「撕掉了沒事,我這裡還有,但是如果你要不是簽字,那你就別想娶我女兒!

我頭也不回的說:「離就離,明天民政局見!」

我覺得這不是愛與不愛的問題,而是他們根本就沒有把我當成一個人看待,最起碼的尊重也沒有給我!朋友們,你們說是不是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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